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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的暂行规定
2014-12-16 12:39   审核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各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有效减少和防范违纪行为发生,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暂行办法》和中共内江市委内办发[2011]70号文件《市级领导干部对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的暂行办法》精神。学院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信访谈话制度。

第二条 信访谈话范围包括: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反映的问题单一,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二是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向本人提醒的;三是经信访查实,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等情况。

第三条 信访谈话的方式: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院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其进行信访谈话。正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对其进行信访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院领导(纪委书记)对其进行信访谈话。科级干部由纪委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信访谈话。

第四条 学院纪委按照信访谈话的范围,筛选出适宜信访谈话的问题,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并决定主谈人。

第五条 决定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信访谈话的,由纪委正式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按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第六条 信访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限期纠正。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信访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信访谈话后,需对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交学院纪委。纪委在收到书面说明后,应进行审核。对反映的问题已说明清楚的,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后作信访了结;对反映的问题未说明清楚的,责成被谈话对象重新写出说明。

第九条 有关人员对信访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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