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和学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达、学院年度预算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救灾或应对突发性事件安排的资金、日常运行经费、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部门为支持学院专项建设而下达的资金。包括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经费、国家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费、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经费、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和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需学院资金配套的项目,学院配套资金纳入项目一并管理。
第四条 学院专项资金是指学院年度预算内明确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项目资金和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安排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资金。包括但不仅限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设备购置、各类大中维修等专项项目资金。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给学院并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 各类专项资金应实行统一规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施部门的分管院领导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全面统揽所属部门的专项项目申报、实施计划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部门指承担专项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系部或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
(二)按批准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计财处、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监审处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验收。
(五)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六)完成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市场调查、立项申报等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实施部门拟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项目质量控制。
(五)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六)组织项目实施部门进行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实施部门编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 学院计财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控制。
(二)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建立资金使用预警机制。
(三)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六)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项目的申请和资金下达
学院根据中央、省级、市级等上级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填报项目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并按学院内部管理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上报。上级部门按照程序对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下达专项资金,计财处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专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下达
(一)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项目。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学院预算上报时间和要求,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部门的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的专项项目及经费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计财处申报,经院长办公会(10万元以上)、党委会(20万元以上)审定后列入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由计财处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申请理由、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的时间、预期绩效等内容。
(二)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临时安排的专项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学院建设发展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定的专项项目,由计财处在年度预算调整中列入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计财处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项目。计财处收到捐赠资金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职能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与管理
(一)上级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专项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学院计财处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方案,经项目分管职能部门审核,项目实施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三)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四)院内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批准的范围。个别特殊情况的,应依照学院管理制度要求,经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专项资金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
第十五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凡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在上级规定时限内按项目实施计划执行完毕。当年下达的院内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完成。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单位和个人负责制。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机制。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计财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会计监督。
(四)每年财务决算前,学院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立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下列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未按学院内部管理和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执行超专项资金预算20%(含)以上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中贪污受贿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的;其他在项目实施中违法、违纪、违规的。
(六)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相关规定,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部门等单位和人员对已完成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计财处负责解释。